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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篮球] 姚明侵权案分歧大择日再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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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6-17 08:2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一案,在武汉市中院开庭,原告提出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,被告一方则不承认有任何侵权行为,由于双方分歧较大,无法当庭调解,法官宣布择日宣判。

本报讯 日前,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一案,在武汉市中院开庭,原告提出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,被告一方则不承认有任何侵权行为,由于双方分歧较大,无法当庭调解,法官宣布择日宣判。

姚明本人没有出庭,代理律师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,在《中国工商报》、《中国体育报》等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。


对于索赔金额,代理律师解释,2010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估中,姚明价值68.7亿元人民币,姚为某一国际知名品牌广告代言,基本广告费高达4500万元,此次所提千万元索赔,是结合大鲨鱼公司侵权销售状况而定的数额。

不过,被告方认为,其使用“姚明一代”作为商标,是经过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,该商标由文字、图形形成一个整体,并非突出使用“姚明”字样,“姚明一代”并非针对特定个体,表现的是与姚明以及其他叫“姚明”的一代人,而非特指某一人,“姚明一代”商标与“姚明”的名字在含义上有区别,不存在侵犯姓名权问题,公司也没有在产品上使用原告肖像,没有侵权行为。至于姚明肖像被使用,是部分销售商的行为,与作为生产商的云鹤大鲨鱼公司无关。

(本文来源:北青网-北京青年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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